安技函字[2008]003号

关于征求刚性药头煤矿许用电雷管
命名规则等意见的函


    目前煤矿许用电雷管结构上出现刚性药头,而相关标准对其命名要求未予明确。为规范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管理,安标国家中心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相关产品命名规则的初步意见,现征求相关生产厂家、检测检验机构和专家的意见。
    1. 产品名称中不出现“刚性药头”字样。即刚性药头电雷管的名称仍为“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或“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
    2. 产品型号中加注“刚性药头”字样。如:8号刚性药头发蓝壳电雷管的型号为“8号发蓝壳刚性药头”。
    3. 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相关产品,在其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仍沿用原型号,在延续安全标志时予以规范。
    4. 以上规定拟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如对上述命名规则有不同意见,请于2008年6月25日前反馈至安标国家中心。
    联系人:史志远  
    电话:010-84264266-245
    传真:010-84264266-265
    E-mail:jsb@aqbz.org

二○○八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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