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诉受理范围 投诉受理范围: 1、对矿用产品生产单位违反安全标志管理规定的投诉。 2、对矿用产品申办过程(包括技术审查、现场评审和安全标志检验)的投诉。 注:对采购、使用无安全标志矿用产品者,应向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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