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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志产品检验委托基本原则

    安全标志产品检验由安标国家中心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委托检验依据以下原则:
     1. 生产单位自主选择原则。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生产单位可自主选择检测检验机构,但选择的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的安全标志检验授权,且委托检验产品在其批准检验业务范围内。
     2. 就近和方便样品运送原则。如生产单位未选择检测检验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原则上优先委托距离生产单位较近、样品运送方便的检测检验机构。
     3. 连续性原则。为方便产品的溯源管理和差异性审查、检验,对在已取得安全标志产品基础上派生的产品、与已取得安全标志产品同系列产品、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产品以及申请变更的产品,原则上委托原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
     4. 兼顾检测检验机构技术特色和技术优势原则。对技术运用复杂的新产品,可兼顾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优势,以方便产品的检验工作。
     检验任务委托后,生产单位对委托检验机构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与安标国家中心联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安全标志检验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业务范围见《关于批准国家安全生产抚顺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等17个甲级机构通过换证认定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司函规划函[2007]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