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安标字〔2007〕25 号





关于撤销张家口第三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侵权产品安全标志的通告


    2007年3月27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并民初字第389号裁定“被告张家口第三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李诚、李长增享有专利权的ZL02204903.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包括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名称为‘组合顶梁液压支架’产品的行为”。
    根据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撤销张家口第三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全标志编号为20057984的“整体顶梁组合悬移液压支架”安全标志。



    特此通告。



二○○七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