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安标字〔2007〕22 号





关于撤消长治清华机械厂侵权产品安全标志的通告


    2007年6月5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7)并民初字第147号裁定:“被告长治清华机械厂从即日起停止侵权,即停止整体顶梁组合悬移液压支架(涉及侵犯原告专利权范围)之一切生产、销售”。
    根据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撤销长治清华机械厂安全标志编号为200612318的“整体顶梁组合悬移液压支架”安全标志。



    特此通告。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