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安标字〔2005〕34号





关于新泰市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变更问题处理结果的通告



    近日,我办在受理山东泰山天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安全标志申请时,发现该企业为原新泰市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且更名迁址后未主动向我办通报。
    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决定暂停新泰市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有效期内十二种产品安全标志的使用,被暂停产品的安全标志编号为"20020205、20020206、20020207、20020208、20020209、20020210、20020211、20020212、20020213、20020214、20020215、20020216"。
    被暂停安全标志使用的矿用产品,限期9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复查合格的,可以恢复安全标志使用。
    特此通告。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