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安标字〔2005〕32号





关于开展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矿用产品生产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提高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工作的规范性和工作效率,促进矿用产品生产单位进一步了解、掌握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山安全要求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决定开展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培训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1.矿山安全生产特点及对矿用产品的安全要求,矿山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2.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产品出厂检验有关技术要求;
    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及安全标志申请、技术审查、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的有关要求;
    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标识的使用要求;
    5.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培训对象
    各相关矿用产品生产单位负责人、技术(质检)负责人、安标联系人等。
    三、培训方式
    培训工作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统一组织或同相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联合实施,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
    培训按照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类别分期、分批进行,具体培训时间、内容、地点将定期通过包括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信息网在内的各种方式通知、公布。各相关生产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报名。
    四、有关规定要求
    1.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生产单位负责人、主要技术(质检)负责人、安全标志联系人应经过培训,取得安全标志办公室统一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本条款将逐步做为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基本条件之一。
    2.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相关人员应在1年内完成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并将其做为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3.生产单位负责人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主要技术(质检)负责人、安全标志联系人不少于5天,并在3年内至少经过1次轮训。培训不合格者重新进行培训。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