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安标字〔2005〕14 号





关于发布《矿用产品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安全标志获证产品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经研究,现发布《矿用产品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管理规范》。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非标准规格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不能加施统一制作的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产品,所加施的安全标志标识为非标准标识。
    第三条 本规范规定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非标准规格标识(以下简称非标准标识)的制作、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 矿用产品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第二章 安全标志非标准标识的式样

    第五条 非标准标识由图案和安全标志编号组成。
    第六条 非标准标识可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印字轮、喷码、转移贴、烙印、打戳等形式,但其图案规格应与标准规格图案成线性比例。
    第七条 非标准标识其底色和标志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及颜色进行设计,但应清晰、醒目,便于查看。
    第八条 非标准标识的式样
    1.输送带、风筒(布)等产品
    输送带、风筒(布)等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采用模压、烙印、转移贴或印刷、打戳等形式印制在产品本体上,其形式如下:

    2.电缆、管材、胶管(总成)等产品
    电缆、管材、胶管(总成)等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采用喷码、印字轮或转移贴形式印制在产品本体上,其形式如下:

    3.其它产品
    此规范未涉及的,但确需使用非标准标识的产品,应按第1、2条的标识形式及原则进行设计。

第三章 安全标志非标准标识的申请和制作

    第九条 矿用产品安全办公室对非标准标识实施备案管理。
    第十条 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如需使用非标准标识,应根据本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并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申请使用非标准标识,应缴纳监督管理费。

第四章 非标准标识的使用

    第十二条 非标准标识,必须加施在产品外体明显位置或产品铭牌上。
    第十三条 在产品本体上不能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的,其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加施在产品最小包装单元上。
    第十四条 输送带、电缆、风筒(布)、胶管及总成、管材等产品,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的间隔距离不大于5m,并保证在最小使用长度内具有不少于一处的安全标志标识。
    第十五条 获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按规范要求,加施安全标志标识。

第五章 非标准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非标准标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㈠ 建立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并存档;
    ㈡ 被暂停和撤消安全标志的产品,不得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㈢ 不得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㈣ 不得利用安全标志标识进行误导、欺诈活动;
    ㈤ 接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安全标志标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于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未按规定和要求使用安全标志标识的,根据规定将给予暂停或撤销安全标志的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