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使用并收回防爆柴油机运输车“安全标志”的紧急通知


    目前国内生产的防爆柴油机运输车仍是按1985年煤炭部技术发展司《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技术检验规范》进行检验的,该规范中未对水位保护及其排烟温度保护提出严格要求,已不适应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经研究决定:
    1. 已领取的防爆柴油机运输车及防爆柴油机“安全标志证书”从即日起收回并作废。各有关生产单位立即将“安全标志证书”交回安全标志办公室;
    2. 从通知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无“水位、温度”保护装置的产品;
    3. 具有水位保护及排烟温度保护的新型防爆柴油机运输车及防爆柴油机生产单位可重新申请办理安全标志。
     请各省、市、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协助监督。

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
200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