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标字〔2020〕11号





关于规范煤矿地面用抽出式轴流通风机型号
释义的公告



    近日,有煤矿企业反映在FCZ型煤矿地面用通风机(以下简称通风机)选型、采购时,不同生产企业对其通风机产品型号代码的释义不一致,影响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安标国家中心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梳理,提出进一步规范通风机型号释义的意见。
    一、基本情况
    目前,通风机产品安标审核发放执行GB/T 21151-2007《煤矿地面用轴流主通风机技术条件》,其中附录A对通风机的名称型号进行了规范。随着通风机技术的不断发展,通风机产品的结构形式也呈现多样化,为表示新出现的结构形式,通过在标准规范型号的基础上增加末位特征代号的方法加以区分,如在型号末位增加(I)或(Ⅱ)等。因历史继承原因,在安标审核发放中未对末位特征代号加以规范,以致不同生产企业对型号代码的释义不一致。
    经系统排查,具体情况如下:
    1.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现有通风机产品型号末位特征代号标注的(I)代表其通风机结构为电动机前置,(Ⅱ)代表通风机结构为电动机后置,叶轮数量均为1个。
    2.航空工业沈阳发动机研究所风机厂,现有通风机产品型号末位特征代号标注的(I)为设计序号,叶轮数量均为2个。
    3.其它企业,现持有安标证书的通风机产品型号末位特征代号标注的(I)或(Ⅱ),均代表其叶轮数量为1个或者2个。
    二、通风机产品型号释义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通风机产品安标管理,方便用户选配与使用,经充分沟通,拟在通风机产品安标管理中,对需在标准规定的型号基础上增加末位特征代号加以区分的,末位特征代号(I)或(Ⅱ),统一规范为其代表叶轮数量为1个或者2个。
    对正处于安标申办过程中的通风机产品,统一按上述方法加以规范。对与上述不符、已取得安标的通风机产品,在其延续或者变更安标时予以规范。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有限公司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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