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安标字〔2008〕15 号





关于撤销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KL型矿灯
安全标志的通告


    为保证KL型矿灯必要的安全性能,安标国家中心于2007年2月15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KL型矿灯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矿安标字[2007]3号),要求已取得安全标志的KL型矿灯生产单位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整改工作。截至整改期结束,仍有39家生产单位生产的49个型号的矿灯产品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对上述矿灯产品作出如下处理:
    一、撤销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39家生产单位49个型号矿灯产品的安全标志,涉及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安全标志编号及其生产单位见附件。
    二、被撤销安全标志的产品自撤销之日起,再次申办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
    三、被撤销安全标志的产品,生产单位应立即停止其生产、销售,并在本通告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原件交回安标国家中心,逾期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被撤销安全标志的矿灯及生产单位名单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