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矿安标字〔2008〕4 号
煤矿局部通风机用起动器安全标志管理 的若干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煤矿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的可靠性,许多生产企业相继推出局部通风机用起动器,产品的种类和结构逐步增多,但目前尚无专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规范井下局部通风机用起动器的安全标志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的规定,经充分研究讨论和反复征求各方面建议,对局部通风机用起动器的安全标志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各有关单位参照执行。待该类产品标准正式出台实施后执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一、煤矿局部通风机用起动器基本类型与结构特点
煤矿局部通风机用隔爆型真空电磁起动器(以下简称为风机用起动器)除具有普通矿用隔爆型真空电磁起动器(以下简称为普通起动器)的性能外,还具有控制风机的特殊功能。根据目前的发展情况,风机用起动器具有四种类型,呈现各自不同的特点。
(一)煤矿风机用隔爆型(或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真空电磁起动器
1.结构与技术特点
该产品采用一路电源供电,具有一个接线腔和一个主腔。除具备普通起动器的结构外,还可能具有以下结构特点:
(1)当用于控制工作风机,同时与备用风机起动器实现自动切换时,具有自动切换到备用风机起动器的专用接口,以保证当工作风机发生故障时,自动切换到备用风机。
(2)当用于控制工作风机,同时与动力负荷实现电气闭锁时,具有与动力负荷控制开关进行电气闭锁的专用接口。
(3)当用于控制对旋风机时,具有相应的机构,以保证以下两项功能的实现:
①不同级风机按一定时间间隔起动;
②当任意一级风机发生故障时,停止整台风机的运行。
2.产品型号及含义

(二)煤矿风机用隔爆型(或隔爆兼本质安全型)双电源真空电磁起动器
1.结构与技术特点
该产品采用两路电源供电,分别具有两个独立的接线腔和主腔,相当于两台普通起动器并在一起,分别控制工作风机和备用风机。除具备普通多回路起动器的结构外,还可能具有以下结构特点:
(1)用于同时控制工作风机和备用风机时,具有工作风机发生故障时,自动切换到备用风机的组件。
(2)用于控制风机,同时通过闭锁装置与动力负荷电气闭锁时,具有与动力负荷控制开关电气闭锁的专用接口。
(3)当用于控制对旋风机时,具有相应的机构,以保证以下两项功能的实现:
①不同级风机按一定时间间隔起动;
②当任意一级风机发生故障时,停止整台风机的运行。
2.产品型号及含义

(三)煤矿风机用隔爆型(或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电气闭锁真空电磁起动器
1.结构与技术特点
该产品采用两路电源供电,分别具有两个独立的接线腔和主腔,相当于两台独立的起动器并在一起,一台控制工作风机,一台控制动力负荷,其间有电气闭锁装置。除具备普通多回路起动器的结构外,还可能具有以下结构特点:
(1)具有实现工作风机与动力负荷电气闭锁的组件。
(2)具有与备用风机起动器连接的专用接口,自动切换到备用风机。
(3)当用于控制对旋风机时,具有相应的机构,以保证以下两项功能的实现:
①不同级风机按一定时间间隔起动;
②当任意一级风机发生故障时,停止整台风机的运行。
2.产品型号及含义

(四)煤矿风机用隔爆型(或隔爆兼本质安全型)双电源电气闭锁真空电磁起动器
1.结构与技术特点
该产品采用两路电源供电,分别具有两个独立的接线腔和主腔,相当于两台独立的起动器并在一起,其中一台控制工作风机,另一台控制备用风机和动力负荷。除具备普通多回路起动器的结构外,还可能具有以下结构特点:
(1)两台独立起动器之间设有专门机构,当工作风机发生故障时,自动起动备用风机。
(2)具有实现工作风机起动器与动力负荷电气闭锁的机构。
(3)当用于控制对旋风机时,具有相应的机构,以保证以下两项功能的实现:
①不同级风机按一定时间间隔起动;
②当任意一级风机发生故障时,停止整台风机的运行。
2.产品型号及含义

二、安全标志管理基本要求
(一)技术审查中,除按MT111-1998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对煤矿风机用起动器增加的结构与技术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审查。产品名称、型号、结构及功能等方面在满足MT111-1998的基础上,还应符合本意见的规定。
(二)现场评审中,除按普通起动器的现场评审准则进行评审外,还应在出厂检验考核时对煤矿风机用起动器中增加的结构与功能进行考核。
(三)产品检验中,除按MT111-1998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外,还应对煤矿风机用起动器增加的结构与功能进行检验,并应将对该产品增加的要求列入出厂检验项目和型式检验项目中。
(四)核发的煤矿风机用起动器安全标志证书和产品使用说明书中都应明确注明:本产品的安装和使用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关于掘进巷道“三专两闭锁”的有关规定。
三、其他相关问题
(一)鉴于目前风机用起动器难以实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现暂不受理风机用风电闭锁起动器的安全标志申请。
(二)对于今后出现的不属于上述四种类型的煤矿局部通风机用起动器,应经过充分的协商与沟通,确定技术审查与检验方案后,再进行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
(三)请各有关单位积极跟踪相关产品标准,积极参与其制(修)订工作,并请及时相互通报。
(四)本意见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安标国家中心技术部联系。
电话: 010-84264266-3-2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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