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安标字〔2007〕18 号





关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中
知识产权争议的处理意见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现就安标国家中心处理有关知识产权争议的意见公告如下:
    1、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过程中,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所有人与申办人对是否侵权存在异议的,双方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自行选择司法、仲裁或其他途径解决。
    2、知识产权所有人提供权威机构裁定,证明其权利被侵犯后,安标国家中心将终止侵权产品的安全标志申办工作,对已取得安全标志的,撤消其安全标志。


    特此通告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