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矿安标字〔2006〕31 号
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 申办安全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矿用产品生产单位: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做好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作,现就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申办安全标志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且产品属于既可用于煤矿又可用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的矿用产品(通用产品),如产品无变化的,可直接申办发放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与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同步)。此类产品如下:
(一)绞车、提升机、矿车、箕斗、罐笼
(二)防坠器
(三)钢丝绳
(四)风筒、电缆、输送带
(五)钻孔机具
(六)锚杆(索)
(七)非金属管材
请相关矿用产品生产单位认真填写申请表格(见附件),递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
二、对于其它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办,请各申请单位认真填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递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
附件(点击下载):
《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直接申办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
特此通告!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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