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安标字〔2005〕13 号





关于禁止代办国内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公告



    针对目前存在少数个人或机构为国内矿用产品生产单位代办安全标志的情况,为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办应由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委托其在职人员按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申办。
    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不接受任何个人或机构为国内矿用产品生产单位代办安全标志。
    三、如在申办安全标志过程中有问题,应直接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联系。
    四、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从未授权任何个人或机构代办安全标志。对于假借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名义进行欺诈宣传、代办等扰乱安全标志工作秩序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

二OO五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