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单位更名、迁址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针对目前取得安全标志证书的生产单位工商注册事项、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较多的情况,为加强对已取得安全标志证书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矿用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详见安监管规划字[2004]107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2)款及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已取得安全标志证书产品的生产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及时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报:
    (1) 生产单位名称变更的;
    (2) 生产单位工商注册地址或生产厂址发生变更的;
    (3) 生产单位发生改制、兼并、重组的;
    (4) 生产单位主要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的。
    对于存在上述情况而未通报的,一经发现将按规定给予暂停使用安全标志处理,并予以公告。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