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凡生产单位未在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提出申请更换安全标志的,我办将撤销其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被撤销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再次申请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特此通告。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

2004-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