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

 

煤安标字[2003]12号


 
关于加强矿灯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矿灯生产单位:

    近一个时期以来,煤矿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矿灯是引起这些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为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加强矿灯生产管理,通知如下:

一、   各矿灯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如下标准:

1.GB7957-1987《矿用安全帽灯》

2.MT26-1998《KS型矿灯》

3.MT242-1998《KJ型矿灯》

4.MT395-1995《矿灯短路保护装置》

5.MT409-1995《甲烷报警矿灯》

6.MT911-2002《矿灯灯泡》

7.MT-818.10-1999《煤矿用矿工帽灯线》

二、   严格按安全标志认证通过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产品设计、技术文件、主要外购(协)件来源发生变化的,必须到安全标志办公室审查备案。安全标志办公室视情况,将对产品进行必要的复查、复审乃至要求生产单位重新申办安全标志。

三、   加强生产管理,严格质量控制。严格外购、外协件的入厂检验,严禁采购和使用劣质零部件。电缆、短路保护装置应采购有安全标志的产品,采购经检验满足标准要求的灯泡。产品出厂前须经严格的出厂检验,并配备短路保护装置。

四、   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发现假冒伪劣矿灯,应立即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安全标志办公室举报。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