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灯安全标志工作会议纪要

 

2004年4月25~26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在上海主持召开了矿灯安全标志工作会议。国家局煤矿安全监察一司、煤矿安全监察二司、规划科技司的领导应邀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来自全国矿灯生产单位、矿灯配件生产单位、矿灯短路保护器生产单位、矿灯灯炮生产单位、国家采煤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14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就矿灯新标准GB7957-2003《矿灯安全性能通用要求》)的宣贯及其过渡期相关问题、矿灯安全标志管理的新要求等,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讨论。会议达成如下共识:

一、2004年5月10起,受理按新标准生产的双光源矿灯的安全标志申请,并按新的安全标志管理要求进行技术审查、现场评审和产品抽样检验工作。矿灯安全标志的有效期为3年。

二、2004年6月1日起,停止受理不执行新标准的矿灯安全标志申请。

三、2004年12月1日起,撤销所有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矿灯安全标志证书。

四、执行新标准的过渡问题

1.考虑到企业生产的库存,对于2004年12月1日被撤销安全标志的矿灯,如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复查合格后,可核发标注矿灯生产日期在2004年12月1日前、只做销售凭证用的临时安全标志证书。临时安全标志的有效期至2005年5月1日。

2.对于安全标志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在2004年6月1日~2004年11月30日之间,可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经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查合格后,按原标准核发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有效期截至2004年11月30日。

五、关于矿灯生产单位的生产技术条件要求

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至少具有3名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

2.具备全部零件组装能力(多功能矿灯另行规定)和满足生产、检验要求的生产场所。

3.具备全部零件入厂、生产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设备。

4.生产单位不得出售和采购半成品矿灯。

5.多功能矿灯按多功能加矿灯管理模式(甲烷报警矿灯除外),只能由矿灯生产单位组织生产。

六、关于矿灯主要零部件的受控管理

1.生产单位应选购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矿灯零部件,在申办安全标志时,应提供主要零部件明细表。明细表包括序号、零部件名称、执行标准、生产单位等内容。

2.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中,对受控主要零部件进行评审和抽样检验。

3.矿灯受控主要零部件为:极板(KS型)或电池(KL、KJ型)、灯头壳、蓄电池槽、灯面玻璃、灯泡、电缆、短路保护装置、灯泡座、催化元件、报警电路。

七、关于熔断器和电子短路保护装置的问题

针对目前矿灯的使用管理现状,部分与会代表认为,用保护器代替熔断器作为矿灯的短路保护装置,可能会有效地防止因井下违规使用矿灯而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将在今后进行专题研究。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