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安标字[2004]1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检测检验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管规划字[2004]107号《关于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11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委托检验任务

对已完成技术审查的已定型产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定期(一般为每月月初、月中)向经国家局授权的国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委托检验任务,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委托书》;向有关抽样人员下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通知书》。检测检验机构及抽样人员应按规定要求,对抽样、检验工作进行合理计划和安排,保证工作的按时保质完成。

对新产品或未定型产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在完成技术文件初审后,将及时委托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和产品定型检验,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及检验委托书》。检测检验机构应按委托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技术审查及样品的定型检验。

二、产品抽样

在申办单位现场评审合格后,方可进行产品抽样。抽样人员应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产品抽样工作。

1.抽样至少由2人进行;

2.抽样样品基数应满足要求并符合产品抽样的有关规定;

3.按要求填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单和抽样人员名单。抽样后,应将通知书与抽样单一并寄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

4.申请单位应于封样之日起15日内寄送样品。

三、产品检验

1.检验机构自收到样品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的检验工作;

2.检验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寄送检验报告;

3.自检验报告发出之日起,检验后的样品保留时间不少于30日;

    4.检验机构应做好各种记录,以备查验。

四、检验报告

1.根据国家局安监管规划字[2004]107号文的规定,安全标志检验分新产品检验、定型检验、主要性能检验、定期检验、监督检验五种。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类别应按照委托书的要求,按指定的检验类别填写;

2.每一检验必须提供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均需提交原件。防爆电气产品应提供防爆合格证复印件;

3.检验报告应有反映产品特征的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属安全标志管理的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应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

4.检验依据应与技术审查意见一致:

现行国标或行标确能指导企业生产的,检验依据为该标准。检验报告的检验依据应填写:国(行)标号+年代号+标准名称。

现行国标或行标为通用要求的,检验依据为该标准和由企业提供、并经安全标志技术审查通过、确认的企业标准。检验报告的检验依据应填写:国(行)标号+年代号+标准名称+企标号+年代号+标准名称。

无现行国标或行标的,检验依据为由企业提供、并经安全标志技术审查通过、确认的企业标准。检验报告的检验依据应填写:规范+企标号+年代号+标准名称。

五、现场检验

1.检验报告中的试验地点应注明“现场检验”字样;

2.报告中应注明现场检验条件、携带的仪器仪表;

3.未列入现场检验的产品,必须先制定现场检验规范后执行。

六、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处置

对新产品检验、产品定型检验,允许生产单位送样,并在检验过程中修改完善技术文件及样品,对技术文件的修改和样品的调整应自发出安标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80日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检验机构应及时将检验报告寄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

对主要性能检验、定期检验(包括已定型产品的抽样检验),检验过程中不允许申请单位修改技术文件及样品。检验不合格的,应在检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报告寄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知申请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不得超过90天。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